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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和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銅陵華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阜新市和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銅陵華磊商品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民申字第174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阜新市和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阜新經濟開發區E路92號。
法定代表人:幺誌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佃來,北京眾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銅陵華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經濟開發區緯一路。
法定代表人:秦繼忠,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阜新市和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銅陵華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磊公司)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終字第000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和美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於2010年11月29日出具的皖質檢協鑒字(2010)17號《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存在鑒定結論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鑒定結論認為“經鑒定的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150t分倉型(水泥)粉料倉隔倉板設計不合理,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GB10172-88《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的要求”錯誤。全國建築施工機械與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2014年12月23日答複和美公司《關於150t粉料倉采用分倉式結構是否符合設計規範的谘詢函》時明確:“目前我國涉及混凝土粉料倉技術要求的現行有效標準隻有GB/T10171-2005《混凝土攪拌站(樓)》,該標準中無粉料倉可否采用分倉式結構的規定,因此粉料倉采用分倉式結構並不違反該標準。”2.鑒定報告結論未按GB/T10172-88“13.2”進行負載試驗,且華磊公司自2006年7月使用設備而不大修,因此鑒定結論認為“經鑒定的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150t分倉型(水泥)粉料倉隔倉板的損壞是造成混凝土產品事故的原因。”不能成立。3.影響混凝土質量的因素眾多,鑒定報告應對“混凝土到底是如何不合格的”進行詳細分析計算後給出準確結論。鑒定人員在沒有進行綜合分析、鑒定的情況下,將原因歸結於隔倉板損壞,不能成立。和美公司曾就“混凝土到底是如何不合格”的原因,請求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合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以檢測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是否發生變化及混凝土強度是否變化,但一審法院未予采納。(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和美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合格,鑒定報告中所謂“質量缺陷”根本不存在,和美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華磊公司提出“經濟損失賠償”時,已遠超雙方合同約定的一年質保期,和美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四)一、二審判決對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華磊公司知道有所謂的“侵權行為”及“加害人”是在2009年3月18日華磊公司致和美公司公函之時,而華磊公司直至2013年2月25日才以侵權為由將和美公司訴至法院,故華磊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五)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是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產品責任。和美公司有證據證明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法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相應的。所以,一審判決時所使用的法律存在矛盾之處,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亦是錯誤。和美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華磊公司答辯稱:(一)一、二審判決采信皖質檢協鑒字(2010)17號《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作為證據使用,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華磊公司主張和美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遂申請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最終鑒定出和美公司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和美公司既然認為鑒定報告存在問題,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或者在本案之前華磊公司訴和美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時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但在該案中和美公司沒有提交有效的證據,也未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申字第908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因此該份報告書完全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二)本案涉及的損失部分均係和美公司產品質量侵權造成。和美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作為法律依據錯誤。《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都印證了和美公司的產品設計存在缺陷、質量有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和美公司設計缺陷與商品混凝土的質量問題有因果關係。(三)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符合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從該條中可以得出產品質量侵權的起算點為被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本案和美公司的侵權行為導致的侵權結果是銅陵市糧食儲備加工物流項目A標區的損失,而該損失在2012年8月16日二審法院作出的(2012)皖民二終字第00127號民事判決中才得以知道,因此法院認定自2012年8月16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2.因和美公司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華磊公司生產的混凝土存在嚴重不達標的情況,進而導致銅陵市糧食儲備加工物流項目A標區和B標區的工程不合格。A標區和B標區的工程不合格均因和美公司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華磊公司在2010年7月12日就B標區工程的損失向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和美公司,2012年12月3日二審法院才終審判決。2013年2月28日華磊公司就A標區工程損失起訴和美公司。因此華磊公司自知道和美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後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從未放棄和間斷過,訴訟時效不曾超期。(四)一、二審判決定性合理、適用法律正確。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係產品責任糾紛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形下,受損害方有權選擇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在本案中,華磊公司與和美公司之間既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又存在因和美公司產品質量導致華磊公司的損害產生的侵權責任關係,在此情形下華磊公司選擇向和美公司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本案為產品責任糾紛,並適用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涉案糾紛,並無不當。綜上,和美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涉及三個問題:1.和美公司提交的證據是否屬於新的證據;2.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3.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一)關於和美公司提交的證據是否屬於新的證據問題。和美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了全國建築施工機械與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於2014年12月23日給和美公司的《關於攪拌站用粉料倉采用分倉式結構是否符合標準的複函》,內容為:貴司2014年12月20日《關於150噸粉料倉采用分倉式結構是否符合設計規範的谘詢函》收悉。貴司在來函中說明,上述的150噸粉料倉為HZS120型混凝土攪拌站的粉料倉。目前我國涉及混凝土攪拌站粉料倉技術要求的現行有效標準隻有GB/T10171-2005《混凝土攪拌站(樓)》,該標準中並無粉料倉可否采用分倉式結構的規定,因此粉料倉采用分倉式結構並不違反該標準。GB/T10172-1988《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屬於作廢標準,因其已被GB/T10171-2005《混凝土攪拌站(樓)》代替。經查,2005年11月24日,和美公司與華磊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二條關於“質量標準”約定:GB10172-88。GB10172-88《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為國家標準,雖被GB/T10171-2005《混凝土攪拌站(樓)》代替,但雙方合同約定了質量標準,故安徽省質量技術協會對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粉料倉是否符合GB10172-88《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及華磊公司使用該粉料倉生產的混凝土不合格與粉料倉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鑒定,並無不當。和美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推翻《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的鑒定結論,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的規定,和美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屬於新的證據。
(二)關於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問題。1.《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經查,本案最初是由華磊公司向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實體審理過程中,和美公司與華磊公司一致同意由該法院指定專業鑒定機構對爭議的產品質量進行鑒定,為此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進行產品質量鑒定。在委托鑒定過程中,和美公司並未對委托鑒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出具《質量鑒定報告》後,華磊公司變更了訴訟請求、增加了賠償數額,和美公司也因而提出級別管轄權異議,導致本案移送到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移送材料中包括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出具的《質量鑒定報告》。2011年5月27日,和美公司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同年8月15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關於不予重新鑒定的函》,認為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的委托鑒定程序合法,對和美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采納。因此,對涉案產品由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進行質量鑒定是和美公司和華磊公司一致同意認可的,為避免重複鑒定,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程序給予認可,不支持和美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結論,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鑒定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及客觀性。本案中,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根據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的委托,對和美公司設計、製作、施工的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粉料倉是否符合GB10172-88《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及華磊公司使用該粉料倉生產的混凝土不合格與粉料倉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質量鑒定,並出具《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該《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是在安徽省質量技術協會組成了鑒定專家組,並在雙方當事人在場前提下對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進行現場勘驗和鑒定,結論為:(1)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150t分倉型(水泥)粉料倉隔倉板設計不合理,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GB10172-88《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的要求;(2)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150t分倉型(水泥)粉料倉隔倉板的損壞是造成混凝土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經過庭審質證,鑒定人及鑒定專家組成員出庭接受了質詢,回答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及法庭提出的問題。一、二審判決在和美公司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充分理由證明其對鑒定結論的質疑成立的情形下,采信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並無不當。2。和美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本案中,雖然和美公司提供的設備有合格證,但是在攪拌站的使用過程中,因所生產的混凝土不合格,導致華磊公司對第三人產生賠償損失4115615.07元,而賠償責任發生的主要原因係和美公司生產的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150t分型(水泥)粉料倉隔倉板設計不合理,存在質量缺陷。結合華磊公司自2006年7月使用設備後未盡到對設備進行保養維修,對賠償損失的產生亦有責任,因此一、二審判決和美公司承擔產品質量造成經濟損失3292492.06元(總經濟損失4115615.07元的80%計算),並無不當。3.華磊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經查,因和美公司產品存在設計缺陷,存在質量問題,導致華磊公司生產的混凝土存在嚴重不達標,致使供應銅陵市糧食儲備加工物流項目A標區和B標區的工程不合格。華磊公司在2010年7月12日就B標區工程的損失向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和美公司,2012年12月3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2013年2月28日華磊公司就A標區工程損失起訴和美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關於“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的規定,一、二審判決認定華磊公司的起訴未過訴訟時效並無不當。
(三)關於一、二審判決法律適用是否錯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判決、裁定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本案中,安徽省質量檢驗協會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報告書》的鑒定意見認定,和美公司因生產的HZS120雙機組混凝土攪拌站150t分型(水泥)粉料倉隔倉板設計不合理,存在質量缺陷;粉料倉隔倉板的損壞是造成混凝土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而華磊公司因混凝土產品質量事故支付給第三人的賠償款、承擔訴訟費用4115615.07元是由於和美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攪拌站質量缺陷造成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美公司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美公司的該項再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和美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阜新市和美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林文學
審 判 員  肖寶英
代理審判員  武建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徐 陽

2016-01-28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