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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煙台眾力電力節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行政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5)知行字第17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煙台眾力電力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大力,該公司總工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葛樹,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楊秀花,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朱茜,該委員會審查員。
再審申請人煙台眾力電力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力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2013)高行終字第175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眾力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使用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與汽之間的接觸麵積,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但並未提供證據加以佐證,一審、二審法院也未要求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供證據證明,違反法定程序。(二)專利複審委員會以及一審、二審法院對本申請創造性的評判違反《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整體評價原則。在對比文件1披露的設置淋水孔板來增加水與廢汽的接觸麵積以提高熱交換效率的基礎上,結合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冷卻水接入口直接或通過連接管接一個噴嘴霧化”,無法獲得更好的換熱效果,也達不到進一步提高熱交換效率的目的。一審、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麵忽略了對比文件1淋水孔板及其位置的結構限製,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三)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技術效果。現有技術整體上不存在將本申請技術方案1的區別技術特征“冷卻水接入口直接或通過連接管接一個霧化噴嘴”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啟示。本申請的廢氣利用設備比對比文件1中的設備換熱效果更強,結構簡單、體積小,安裝方便,係全新的技術方案。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和第47456號複審決定,並由專利複審委員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意見稱:使用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是公知常識。使用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以更大限度地提高水與汽之間的接觸麵積也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因此,在對比文件1披露的設置淋水孔板來增加水與廢汽的接觸麵積以提高熱交換效率的基礎上,為了獲得更高的熱交換效率,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使冷卻水接入口直接或通過管道連接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水霧化後與廢汽的接觸麵積顯然會更大,從而能夠達到進一步提高熱交換效率的目的,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想到的。因此,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本院依法駁回眾力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問題是,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於公知常識的認定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本申請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
關於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於公知常識的認定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問題。在第47456號複審決定中,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使用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眾力公司認為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認定沒有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一審、二審法院也對眾力公司的該項主張未予支持,違反法定程序。本院認為,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審查機關在對一項專利申請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應當基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知曉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本案中,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使用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是基於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的,且在第47456號複審決定中對此進行了充分說明,因此,一、二審法院未要求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供該認定是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證據,並無不當;眾力公司的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本申請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本申請獨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廢汽利用設備,它是一個有一個或多個疏水、廢汽接入口,一個或多個冷卻水接入口,頂部有一個接有排氣管的排氣口,底部有一個接有排水管的排水口的容器,其特征是:冷卻水通過每個冷卻水接入口直接或通過連接管接一個霧化噴嘴。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用於回收廢汽的汽液效應器,並具體公開了以下特征:該汽液效應器是一個容器,具有一個進汽口8,一個進水口6,一個接有排氣管7的排氣口,底部有一個接有排水管的出水口1,冷卻水通過冷卻水進水口6直接接一個淋水孔板5。
對於包含“一個疏水、廢汽接入口,一個冷卻水接入口”的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1來說,其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技術特征是:1.廢汽接入口還能作為疏水的入口;2.排氣管位於廢汽利用容器的頂部;3.冷卻水接入口直接或通過連接管接一個霧化噴嘴。對於區別技術特征1和2而言,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回收廢汽中的熱量,在此基礎上,為了回收疏水的廢熱,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疏水也從廢汽的接入口通入廢汽利用設備,從而回收其熱能。考慮到廢汽密度小,從容器頂部更易於排出的特點,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容易想到將排氣管設置於廢汽利用容器的頂部。對於區別技術特征3而言,由於對比文件1中已經披露了設置淋水孔板來增加水與廢汽的接觸麵積以提高熱交換效率,而使用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在此基礎上,為了獲得更好的換熱效果,使用冷卻水接入口直接或通過管道連接霧化噴嘴,對水進行霧化替代設置淋水孔板,達到增加水和廢汽的接觸麵積,提高熱交換效率的目的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可見,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獲得權利要求1的上述技術方案1,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一審、二審判決對此認定並無不當。眾力公司關於專利複審委員會以及一審、二審法院對本申請創造性的評判違反整體評價原則,本申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的申請再審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眾力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煙台眾力電力節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 劍
代理審判員  宋淑華
代理審判員  吳 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周睿雋

2016-01-28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