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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谘詢】律師委托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是?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包含: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行為往往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從廣義上講,其也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範疇,但由於《刑法》將其作為獨立的犯罪安排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從而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形成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對於行為人駕車過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進而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對於行為人駕車過失致人死亡而沒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並且又不符合其他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構成的行為則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如果行為人駕駛的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過失地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不具備《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那麽就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所謂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主要是指具備以下三個特征的領域範圍:第一,公共性。這是指該場所是向不特定人開放的,其服務的對象具有流動性和相對不確定性,這就排除了私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僅限於特定人員使用的領域。第二,該領域正在供車輛交通運輸使用。這是指該領域主要是服務於車輛交通運輸而使用的,而不是基於其他目的而使用,並且現階段正在發揮其交通運輸的作用。例如,商場內部也屬於公共場所,但是其卻不是服務於車輛交通運輸的,而僅僅是服務於消費者選購行為;同樣,對於正在修建中的交通道路,由於其並未正式投入交通運輸使用,因此,也不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第三,該公共交通道路的管理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主要指維護、管理該交通道路的主體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就將一些企事業單位及小區內的道路排除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因為這些領域的管理維護者並不是政府的職能部門,而隻是這些單位、小區內部的管理人員。但是,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發展,需要維護管理的道路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交通管理部門將一些本屬於自己管理的道路委托或授權給具有管理便利的組織、團體內部的治安機關,則該領域也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因為這些領域本質上仍應由政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維護,隻是基於管理成本而委托、授權其他組織管理。
  司法解釋之所以要如此強調,主要是考慮到這種形式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容易與交通肇事罪混淆,二者有類似之處,即都駕駛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是二者又有顯著區別: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所駕駛的交通工具必須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而以駕駛交通工具的方式過失致人死亡罪危害的隻是他人的生命權利,沒有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層麵,僅限於在非公共交通管理領域。當然,在認定該種形式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時還要注意與《刑法》第134、135條的犯罪區別開來。
以上就是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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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