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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委托谘詢】委托律師能否同時進行無罪和罪輕辯護

委托律師能否同時進行無罪和罪輕辯護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經過認真的閱卷、調查取證及對案件的深入研究分析,認定是一個無罪案件,便馬不停蹄地撰寫被告人無罪、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辯護意見,並積極與公訴人進行溝通,最後,不起訴意見未被采納,檢察機關將案件起訴至法院。辯護人在開庭前又向法官提交一份無罪的辯護意見,希望法官能采納並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法官仍未采納無罪的意見,隨後告知律師開庭時間。
 
  此時,律師就麵臨一個選擇,甚至是困惑:對於這種認為無罪的案件,在法庭上到底應當采用什麽辯護策略?
 
  就此,不少資深律師采用的是一種徹底的無罪辯護,認為雖然這種案件被判無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可以通過無罪辯護的方式獲得輕判,更重要的是,如果在法庭上一方麵就定性問題作無罪辯護,另一方麵又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辯護意見,顯得邏輯混亂,有自己打自己耳光之嫌。
 
  但有一個嚴峻的現實,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無罪判決率非常之低。
 
  在無罪判決近乎為零的情境下,如果辯護人在法庭上作徹底的無罪辯護,雖然能夠邏輯圓滿,暢快淋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並且是對被告人不利的問題:
 
  一是無法向法官充分講明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各種事由,在最後判決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我們前麵已經分析過,這種可能性是99.9%以上),不利於對被告人從輕量刑;
 
  二是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也與辯護人保持一致,堅定地不認罪,會給法官一個態度不好的印象,被告人極有可能因此被從重處罰;
 
  三是在一些被告人審前被取保候審的案件裏,法官很可能因此對不認罪的被告人決定逮捕,重新收押。出於良好初衷的徹底無罪辯護,很可能不但不能使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而且可能使被告人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使被告人承受更嚴重的後果,這與辯護人的使命背道而馳。
 
  為擺脫在認為無罪的案件中堅持徹底無罪辯護陷入的困境,刑事辯護實踐中流行一種折衷的辦法,在法庭上一方麵堅持作無罪辯護,另一方麵在發表完無罪意見後指出:“即使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也有如下法定與酌定從寬處理的事由……”,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騎牆式辯護”。
 
  騎牆式辯護在一些具體案件中確實發揮了相當的作用,但也麵臨著徹底無罪辯護堅持者所言的不可避免的內在矛盾,甚至會在法庭使辯護人陷入尷尬。
 
  首先,從內在邏輯看,既然確信被告人無罪並已在法庭上作了無罪辯護,又何來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之說?
 
  其次,由於騎牆式辯護存在上述內在矛盾,辯護人在法庭上有時會麵臨進退失據的窘境,曾有法官當庭反問辯護人:“你究竟是作無罪辯護還是量刑辯護?”也有公訴人當庭對審判長提出:“辯護人作的是無罪辯護,不存在量刑辯護的前提。”
 
  第三,法官會從騎牆式辯護中感受到辯護人對被告人無罪的底氣不足,從而將使原本就渺茫的無罪判決可能性直接降為零。
 
  堅持徹底無罪辯護,將麵臨不但無罪判決不可得且可能嚴重損害被告人利益的前景;作騎牆式辯護,又要承受法庭上難以避免的自相矛盾。如何才能在無罪判決極為難得的司法環境下,對一個自認為明顯無罪的案件進行辯護?
 
  就此問題,曾寫作《以“兩段式辯護”應對無罪案件》一文,首倡兩段式辯護,至今,仍在不少案件中堅持以這樣一種辯護策略應對認為無罪的案件。
 
  所謂“兩段式辯護”,就是將辯護意見分為兩段:
 
  第一個階段作無罪辯護,將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展現在法官麵前,堅決徹底地認為被告人無罪。
 
  第二個階段指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但不是說:“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一些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是講:“辯護人仍然堅定地認為被告人無罪,如果法庭不采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請注意被告人如下從寬處罰情節”。
 
  “兩段式辯護”與“騎牆式辯護”從實體內容看並無區別,都是將辯護意見分成兩塊,一塊是無罪意見,另一塊是量刑意見。但是,其內在邏輯存在區別。
 
  “騎牆式辯護”在發表量刑意見時會提出:“退一萬步講,即使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這種表述不但存在與前麵無罪辯護之間的邏輯矛盾,而且在法官看來明顯帶有妥協的意思,似乎辯護人也認可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兩段式辯護”則不同,前後一貫地堅持認為被告人無罪,對可能的有罪判決持堅決的反對意見,隻是提醒法官如果一定要認定被告人有罪,請從輕處罰。
 
  也就是說,從辯護的立場而言,“兩段式辯護”堅持的仍是無罪辯護,至於罪輕的理由是站在法官的角度,提醒法官注意當不采納無罪辯護意見時應當考慮從寬的量刑情節,而不是辯護人改變了無罪的立場。
 
  因此,對於辯護人認為無罪的案件,在辯護策略的選擇上,相對於徹底的無罪辯護與“騎牆式辯護”,在法庭上采用“兩段式辯護”既能在原則上堅定地堅持被告人無罪的立場,深入地闡明被告人無罪的理由,爭取那雖然渺茫但卻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無罪判決,又能有效提醒法官注意如果認定被告人有罪應關注的量刑情節,可在中國特定的司法環境下最大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兩段式辯護”不僅學理充足,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2015年3月16日,“兩高三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量刑辯護意見。由此可見,那種認為律師作無罪辯護就不能提量刑意見的說法站不住腳。
 
  “兩段式辯護”在法庭上具體應當如何操作?
 
  一般情況下,最好在開庭前建議法官將法庭辯論分為定罪與量刑兩個環節,如果法官采納將法庭辯論分為兩個環節的建議,辯護人在定罪辯論環節發表無罪意見,在量刑辯論環節發表量刑意見,此時辯護人進行“兩段式辯護”會非常自然。
 
  如果法官不願在辯論階段將定罪與量刑分開,辯護人可在第一輪法庭辯論中進行徹底的無罪辯護,在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時,仍然先對公訴人的有罪意見予以堅決批駁,發表完批駁意見後,馬上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意見,指出如果法庭不采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應當注意被告人還有幾項從寬處理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同一個被告人聘請了兩個辯護律師,則可由第一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第二辯護人提從寬的量刑理由,但第二辯護人的第一句話也一定要堅持:“辯護人也堅定地認為被告人無罪”。
 
  如果是單位犯罪,單位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聘請了律師,可參照前述第一辯護人與第二辯護人的分工,由單位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主管人員的辯護人作量刑辯護。
 
  也有作無罪辯護的辯護人為了不衝淡庭上的無罪辯護氛圍,不當庭發表量刑意見,而是庭後提交書麵的量刑意見。
 
  這種方式有利有弊,有利之處在於法庭上的無罪辯護顯得“徹底”,但如前所述,“兩段式辯護”在定性上的無罪辯護也是徹底並一以貫之的。不利之處在於,其量刑意見是在庭後書麵提交,律師們都知道,書麵提交意見的效果與當麵以直接言詞方式表達的效果不可同日而語。
 
  在以“兩段式辯護”應對辯護人認為無罪的案件時,還有一點不能忽略,甚至可以說非常重要,那就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直接認罪。
 
  如果被告人非常擔心如果不認罪則難以獲得定罪免刑或者緩刑結果,可由被告人在法庭上當場認罪,辯護人作“兩段式辯護”;
 
  如果被告人很渴望無罪判決,但是又擔心不認罪的不利後果,則可以要求被告人在法官詢問是否認罪時,以“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過於專業,我難以作出判斷,請法院依法判,我接受並尊重法院的公正判決”予以應對,並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實陳述事實,以保障被告人即使被認定有罪時仍然能獲得自首、坦白等各種從寬處罰情節。
 
  當然,如果被告人非常堅定地堅持自己無罪,不願有任何妥協,那麽,就沒有“兩段式辯護”的空間,律師應當在法庭上作徹底的無罪辯護;或者相反,有的被告人由於在審前已經被取保,隻要判後不被收監,對於有罪判決結果能夠接受,倒是非常擔心律師的無罪辯護會影響到其免刑或者緩刑結果,此時也沒有“兩段式辯護”的空間,辯護人隻能在法庭上作有罪的量刑辯護。
 
  最後還有一句本來是廢話的話,以上都是辯護人麵對自認為無罪案件時的應對策略,提出應對策略並向被告人進行利弊分析,是辯護人的份內事,是否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策略,其決定權則在當事人。

以上就是委托律師能否同時進行無罪和罪輕辯護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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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