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麽?
一、什麽是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一般情況下,定金都是用書麵的方式形成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當天開始生效。
購房的定金數額應當是由房屋交易雙方來約定的,但是要控製在主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它的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能夠正常的履行,同時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什麽是訂金?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準確的規定,這隻是大家形成的一個習慣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在房屋交易的過程中,即使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代表失去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開發商或賣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三、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哪?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
“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
如果是給付方違約,那麽給付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受方違約,則收受方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隻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隻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製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於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麽返還,要麽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製的,《擔保法》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製。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四、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即交付定金方違約,收受方可以主張不退還定金;如果收受方違約,交付方可以主張兩倍返還定金。
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若收受方違約,隻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可能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麽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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