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會通知家屬麽?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製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麽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被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刑訴法第89條)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況的,延長1~4天;
30天+7天:多次、結夥、流竄;
(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檢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計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3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刑事拘留了會不會判刑?
不一定。是否判刑應該在之後的法院審判後做出決定。
通常來說,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