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刑事拘留需要律師委托麽?
需要。
家屬被刑拘後,必須要做的四件事:
1、核實真實性
為防止“匯款騙局”的發生,在收到家人被刑拘的消息後,要通過公安機關官方網站公布的電話去聯係具體的辦案單位,例如派出所、經偵等,從而確認事情的真實性。在真實性確認前,不要盲目地向任何人轉賬、匯款。
2、了解信息
在僅接到公安機關或者家屬電話通知的情況下,應第一時間向辦案機關索要《刑事拘留通知書》,同時了解案情承辦民警的姓名和聯係方式。
在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後,可以從中獲知家人涉及的罪名、刑拘的時間、關押的地點。
3、到看守所送錢、送物
家屬被刑拘24小時內會被轉移到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看守所羈押。由於羈押期限可能是長期且不確定的,因此要第一時間到看守所送些日常衣物、生活用品和生活費。
4、把握黃金37天
實踐中,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此後將麵臨檢察機關的逮捕審查程序。一旦被逮捕,大量案件最終的回轉餘地會越來越小,例如,根據浙江省檢察機關發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全省刑事案件逮捕後的有罪判決率為99.9%。
因而刑事拘留的37天內是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的黃金時期,也是最為容易產生效果的時期。如果前期未能合理利用37天的時間窗口,案件最終的走向將會困難重重。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