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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律師委托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計算

今天【刑辯律師】的話題是:律師委托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計算,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對挪用資金罪的三種行為方式而言,犯罪數額是區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重要標準。在挪用資金罪犯罪數額的計算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多次挪用單位資金不還,挪用單位資金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單位資金,並以後次挪用的單位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單位資金,挪用單位資金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2.挪用單位資金存人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3.挪用單位的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於質押,使單位資金處於風險之中,與挪用單位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有實質的區別,符合《刑法》關於挪用資金罪規定的,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資金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
以上就是律師委托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計算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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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