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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上)

今天【刑辯律師】的話題是: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

      (一)偵查階段刑事辯護的新規則
  1.律師地位發生變化:由谘詢律師變為辯護律師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該條經修改後成為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的內容,即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這種地位的變化,其法律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犯罪嫌疑人及其監護人、探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請辯護律師的時間推進到偵查階段;為偵查階段擴張辯護律師的權限奠定基礎;偵查階段的辯護屬於律師的專屬辯護領域。
  2.辯護律師職責和權限發生變化:強化作用,增加權利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該條經修改後成為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內容,即“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兩相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2012年《刑事訴訟法》強化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增加了“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和“提出意見”兩項權利。同時把申請取保候審修改為申請變更強製措施。
  (二)申請變更強製措施的理解與適用
  1.申請的方式:口頭或者書麵方式。建議采用書麵方式。
  2.申請的主體: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和受指派擔任辯護人的辯護律師。
  3.申請的類型:主要包括申請強製措施種類的變更和執行方式的變更。前者是指由強度較大的執行措施變更為強度較小的強製措施,如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後者是指變更強製措施的執行方式,如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為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住處執行監視居住。
  特別提示:盡管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95條僅規定辯護律師有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但是,《訴訟規則》和《程序規定》都規定辯護律師有權申請解除強製措施。前者規定在第147條第1款,後者規定在第158條第2款。這些條款都規定強製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解除強製措施。
  對於應當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而未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的,辯護律師有權申請偵查機關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如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該條規定的變更從性質上說應當是強製措施的法定變更。對於法定變更而未變更,辯護律師也有權申請變更,可稱之為“對強製措施法定變更的變更”。
  結論:對於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95條規定中的“申請變更強製措施”應作廣義上的理解,不僅應當包括強製措施種類和方式的變更,對強製措施法定變更的變更,還應當包括強製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強製措施的解除在內。
  爭點問題:如果辯護律師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證據後,要求偵查機關釋放羈押的所謂“犯罪嫌疑人”而提出的申請,從性質上看是否屬於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95條所稱的變更強製措施的申請,可能有不同的觀點,筆者持否定態度。理由在於,前者是無罪釋放,後者則是以有罪為假設前提,以法定強製措施之種類和方式等的變更為內容,兩者的不同顯而易見。
  4.申請的階段:除了偵查階段以外,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包括一審和二審階段)都有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
  5.申請的根據:(1)各種法定強製措施的構成要件;(2)采取強製措施法定期限屆滿。
  6.申請的理由:《解釋》和《訴訟規則》均要求辯護律師申請變更強製措施應當說明理由,《訴訟規則》第148條第4款除“說明申請理由”的規定之外,還規定如有證據和其他材料的,應當附上相關材料,即規定最好有事實根據。因此,盡管《程序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申請變更強製措施要說明理由,但是,從理解與適用的角度應作相同的解讀,即不論向法院、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強製措施,都要提出申請的理由,申請的理由應當包括事實方麵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兩個部分。如果在偵查階段有事實方麵的理由(通過證據體現)更佳。

以上就是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上)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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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