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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下)

今天【刑辯律師】的話題是: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

(二)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的理解與適用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途徑:(1)通過法律文書知悉。如取保候審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了解罪名;(2)向偵查機關了解罪名。向偵查機關了解罪名要側重了解偵查的罪名與法律文書確定罪名是否一致。如果發生變化,應當以變化後的罪名作為提供法律幫助和提出法律意見的前提。
  2.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第6條規定,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是指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罪名的主要事實。其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含義:(A)時間點:(了解)當時;(B)對象:涉嫌的罪名;(C)內容:已查明的主要事實。對於何謂主要事實,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都沒有作出規定。《修改決定》的起草者認為,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主要是指向偵查機關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以及對案件偵查的有關情況,包括有關證據情況等。在不影響偵查順利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偵查機關應當盡量向辯護律師披露案件的有關情況。[1]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認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權知悉指控的信息,限於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涉嫌罪名、采取強製措施的情況(種類、時間、地點)等。[2]筆者認為,《修改決定》起草者的觀點更符合立法意旨,值得借鑒。
  (三)關於辯護律師提出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1.提出意見的時間:按照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在偵查終結前提出。
  2.提出意見的方式:從一般意義上看,辯護律師主動提出辯護意見;在特殊情況下,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或檢察人員也可以主動要求律師提出辯護意見。如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製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提出意見的形式:口頭或書麵。建議采用書麵形式。
  4.辯護意見的內容:既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方麵即實體方麵的內容,也包括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程序方麵的內容。

  特別提示:如果辯護律師收集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的三類無罪證據,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建議以辯護意見形式主動向偵查機關提出。這種情況類似於辯護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的無罪辯護,以律師辯護意見的形式提出,顯得名實相符。

  (四)關於律師在審查逮捕程序中提出辯護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據此,辯護律師在審查逮捕程序中有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
  1.提出意見的時間:審查逮捕過程中。
  2.提出意見的方式:從一般意義上看,辯護律師應當主動提出辯護意見;在特殊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前引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對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的規定就是一個例證。
  3.提出意見的形式:口頭或書麵。建議采取書麵形式。
  4.辯護意見的內容:《訴訟規則》第309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應當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害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實體和程序方麵的內容。

以上就是淺談偵查階段如何委托律師進行刑事辯護(下)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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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