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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高利貸罪律師委托辯護要點

今天【刑辯律師】的話題是:高利貸罪律師委托辯護要點,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作為一種經濟犯罪,隨著近來民間借貸行為的熱絡而日益呈現高發態勢。作為在一家省直屬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執業多年的刑事律師對該罪的辯護進行深入的研究,認為存在如下的辯護思路。
        借款人從銀行申請貸款之後,隻能用於雙方約定的用途,而不得挪為他用,否則就會對國家的金融信貸管理秩序造成危害。構成高利轉貸罪,必須存在利用提供假擔保假用途等虛假信息,套取信貸資金的行為,另外還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存貸款基準利率上浮幅度之上,向他人出借資金,獲得非法利益,這兩種行為缺一不可。因此,發生了通過提供虛假證明、虛假信息、虛假理由騙取貸款的行為,但是沒有用於非法轉貸,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是不構成高利轉貸罪的。
其次,目前我國的刑法沒有對高利轉貸中的高利,到底是多少作出明確的規定。
        一種觀點認為,高利是超過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隻要將銀行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利率轉貸給他人,就可以構成高利。而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相關規定,隻要違法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雖然違法數額未達到10萬元,但因高利轉貸遭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又進行高利轉貸活動的,就符合立案追訴標準。因此,辯護律師在辯護時,應著重從是否達到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以及其利率是否明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等,作為切入點。
第三,構成高利轉貸罪必須要有轉貸牟利的主觀故意。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個是在申請貸款的時候向金融機構故意虛構貸款的實際用途,第二是故意將所取得的貸款轉借給他人,用於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借款人因為自身生產生活的具體環境或者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需要按照原申請貸款的用途使用獲取的資金,而將貸款轉借給他人,同時也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刑事律師所代理的一起高利轉貸罪案件中,被告人將所獲取的銀行貸款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但公司後來倒閉,他於是將這筆貸款以和銀行相同的貸款利率轉借給親友,從中沒有牟利。被告人的行為,缺乏高利轉貸的主觀故意,不能構成高利轉貸罪。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

以上就是高利貸罪律師委托辯護要點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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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