谘詢熱線:010-83557500
  法律快訊
 

【刑辯律師】適用拘傳應注意的三大問題

今天【刑辯律師】的話題是:適用拘傳應注意的三大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沒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製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製措施。與傳喚相比,拘傳具有強製性,在一定的時間內限製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傳應在立案後適用,目的不限於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還包括核對案件相關證據,進一步了解案情,為辦案機關的下一步活動提供認知。
  1.適用拘傳的機關和程序。決定適用拘傳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其他法律授權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適用拘傳。適用拘傳,應由案件承辦人員提出書麵意見,並附相關材料,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拘傳證(票)後實施。拘傳的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拘傳時,應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票),並責令被拘傳人在拘傳證(票)上簽名(蓋章)、捺指印。被拘傳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傳證(票)注明。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拘傳未成年人不得使用警械,但是確有行凶、逃跑、自殺、自殘等現實危險的除外。有意見提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的“戒具”可以修改為“械具”,“械”字更準確一些。經研究並向相關部門了解,“戒具”和“械具”實無嚴格區別,都是和武器相對應的,主要是指約束性器具,最後沒有采納這一意見,仍沿用了原規定。
  2.拘傳的時間。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從被拘傳人到案時起算。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票)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票)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由執行人員在拘傳證(票)注明,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經訊問,發現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變更為拘留、逮捕措施,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拘傳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是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拘傳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情形,以利實踐操作。也有意見提出,應明確兩次拘傳的時間間隔和不得連續拘傳的次數,以有效保障被拘傳人權利。可規定“連續拘傳的,兩次拘傳應當有十二小時間隔時間,連續拘傳的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經研究認為,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情況多多,難以明確列舉,由實踐中具體把握更為適宜。對於要否規定兩次拘傳的間隔時間和連續拘傳的次數,由於對間隔的時間長短和不得連續拘傳的次數各方爭議較大,暫不宜規定,仍由實踐具體把握,故沒有采納上述意見。
  3.拘傳的地點。對被拘傳人訊問的地點,應是被拘傳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不得進行異地拘傳。被拘傳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被拘傳人戶籍地和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以上就是適用拘傳應注意的三大問題的全部內容

你可能也在尋找
合夥人律師,北京律師,深圳律師,武漢律師,上海律師,鹽城律師,濰坊律師,
深圳律師所,北京名牌律師事務所

業務中心
刑事辯護法務中心 公益法務中心 知識產權法務中心
金融證券保險法務中心 勞動與保障法務中心 公司法務中心
礦產能源法務中心 不良資產法務中心 破產與並購法務中心
不動產(建築、房產)法務中心 汽車法務中心 家富傳承法務中心
商事訴訟與仲裁法務中心 行政訴訟法務中心 民事爭議解決法務中





2021-01-21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