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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律師委托辯護過程中法庭筆錄的確認

今天【刑辯律師】的話題是:律師委托辯護過程中法庭筆錄的確認,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製作筆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後交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證言、意見部分,應當在庭審後分別交由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上述員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要求改變庭審中陳述的,不予準許。

以上就是律師委托辯護過程中法庭筆錄的確認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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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