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刑辯律師】的話題是:逮捕後委托律師還有用麽,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請律師是有用的。
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找到取保候審、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並說服辦案機關作出相應的決定。
在偵查階段,律師通過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促使公安機關查清楚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收集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這是律師工作的重要作用之一。
逮捕後請律師具有以下作用: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係,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準逮捕或變更強製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製措施或者變更強製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製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製措施或者變更強製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可以明確的是,如果隻是衝著放人的目的,請律師沒有用。但是,量刑的輕重對當事人也是重要的,律師的專業工作有助於找到有利於當事人的情節,對當事人獲得減輕、從輕量刑有幫助。
如果是出於短期內讓當事人出來的目的,請律師是沒用的;如果是出於爭取在後續程序中獲得從寬處罰甚至釋放,請律師是有用的。
以上就是逮捕後委托律師還有用麽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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