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什麽?
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應進行立即釋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放釋放證明。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
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