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後哪種情況能出來?
被刑事拘留後沒有被逮捕釋放的,有以下幾中可能:
1、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予以釋放;
2、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予以釋放;
3、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辦理取保候審釋放;
4、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不適宜關押的法律情節的,辦理監視居住手續,予以釋放。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如不構成犯罪或者需要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就必須立即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