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告之案情嗎?
部分可以告知,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
律師會見後應當將會見情況、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但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
不能告訴案情不代表著可以不告訴委托人案件進展;
按照正當程序,案件每進展一步都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例如案件在哪個階段、何時應當進入下一個階段、何時開庭等等。
通常情況下,委托人委托律師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會與委托人進行溝通,但僅限於必要事項,並非所有案情必須告知委托人,而且部分案情在偵查期間可能因案情需要保密的,是不能告知委托人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6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辯解;
(5)被采取強製措施的法律手續十分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製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