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見律師需要批準嗎?
如果律師已同犯罪嫌疑人建立了委托關係,則不需要公安機關批準。
如果律師未同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關係,則需要公安機關批準才能會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準。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