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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委托】商業特許經營模式常見法律問題


       近年來,網紅經濟與互聯網流量經濟迅猛發展,一眾網紅品牌通過轉化互聯網流量,而精準收割了大量慕名前來加盟的經營者,隨之而來的便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激增。加盟“網紅品牌”是否等於掌握了財富密碼?如何在創業的過程中,正確授權加盟店?今天我們聊一下商業特許經營模式常見的法律問題。

一、特許經營合同概述
(一)特許經營合同概念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通俗來說,特許經營就是特許人本身掌握一定的商業資源,如,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然後將該資源授權加盟者使用並對其進行培訓,同時要求加盟者使用統一的運營模式、裝修、供應鏈等等,而加盟者向特許人支付一定費用的商業模式。傳統的特許經營品牌有麥當勞、必勝客等,新興的網紅品牌有分米雞、愛親母嬰等。
(二)特許經營與品牌授權的區別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不對等,根據法律規定,特許人必須承擔更重的法定責任。在此情況下,特許人往往在合同中,刻意規避“特許經營”的字樣,甚至明確有“本合同並非特許經營合同”的條款。與此同時,有些合同雖然名為“特許經營合同”,然而其實是品牌方的一個噱頭,實質上是商標許可的模式,如何判斷究竟是特許經營合同還是一般的品牌許可合同,需要從以下特征進行判斷:
       1、品牌方是否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等經營資源;
       2、加盟方是否根據品牌方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品牌方的經營資源;
       3、加盟方是否向品牌方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若商業模式同時符合以上特征,則為特許經營模式,品牌方作為特許人,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以及約定責任,返之,則不能認為是特許經營。
(三)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現狀
       近年來,北京、上海、天津各級法院,相繼發布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從公布的數據來看,主要有如下特征:
       1、從數量來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激增。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例,2018年新收特許經營合同案件13件,2019年新收51件,同比增長292.31%;2020年新收95件,同比增長86.27%。並且受新冠疫情影響,近兩年餐飲類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占比大幅提升。
       2、從行業分布來看,餐飲行業占據了大部分比例,而其中又以奶茶店、炸雞店居多,同時,酒店、美容、教育等行業,也占據了一定比例。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為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案件中,餐飲行業占據了70%以上,其中奶茶店占據了餐飲行業的60%。
       3、從訴訟主體來看,絕大部分原告為加盟者。但是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發布的白皮書中,在訴訟過程中,特許人提起反訴的又占到了1/3左右,因此案件都相對比較複雜。
       從實踐來看,產生以上特征的原因主要還是市場發展過快卻不成熟。特許經營確實給大眾創業帶來了熱情和便利,但是不可否認,很多品牌方和加盟方,都對特許經營模式停留在概念上。更有甚者,品牌方會利用信息不對等,誇大宣傳,通過刻意打造網紅品牌獲取互聯網流量,然後誘導投資者前來加盟。投資者在衝動之下簽訂了合同,支付了特許經營費用。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卻與預想的、宣傳的大相徑庭,而雙方往往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便對簿法庭。

二、關於特許經營的特殊法律規定
對於特許經營合同而言,實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必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約束,然而如前文所述,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地位的不對等,特許經營合同也有區別於其他一般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特許人未依法履行披露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關於特許經營,特許人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定義務,即披露義務。對於該義務,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均有明確規定:
形式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1條,特許人應當在協議簽訂之日前30天,以書麵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特許經營信息,被特許人對此出具回執說明;
內容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2條,特許人應當披露包括備案情況、門店信息、經營模式、注冊商標、加盟費基本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內的12項信息,且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或虛構。
若特許人刻意隱瞞重要信息甚至披露虛假信息,根據《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9條,可以被特許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冷靜期內,被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2條,被特許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單方解除權,也就是常說的“冷靜期”。對於合同未約定單方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實踐中一般以是否已經開店,並且利用特許經營資源實際營利作為標準。
“冷靜期”作為特許經營領域的特色之一,在訴訟過程中,逐漸成為解除合同的重要理由之一,同時由於被特許人往往尚未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即使解除合同,對雙方的影響也較小,所以以“冷靜期”作為解除理由的,往往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更高,返還加盟費的比例也比較高。根據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白皮書,該院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中,被特許人以“冷靜期”規定為由提出的訴請被支持的比例高達77.78%。

       需要指出,除非合同雙方對盈利有明確約定,否則被特許人是否盈利不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即使虧損或收益達不到預期,也無法要求解除合同。
(三)關於特許經營的強製性法律規定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本條款屬於強製性法律規定,若特許人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或其他主體,則合同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即“一年兩店”的要求,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本條款並不屬於強製性法律規定,即使不符合“一年兩店”的要求,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四)行政與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4—28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一年兩店”的要求,並且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後方可經營。此外,依前文所述,特許人還應當全麵、真實、準確披露特許經營信息,不得有欺騙、誤導行為,否則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刑事責任
       一些不法企業以特許經營模式迅速擴張,以投機圈錢為目的,違規集資,在短期經營後人去樓空,造成群體性訴訟爆發,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9條,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律師建議
(一)盡可能完善特許經營合同條款
       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為避免糾紛,應當盡量將約定一致的內容落實到紙麵上,如冷靜期、選址、合同目的、保密等條款。在合同簽訂後,應當嚴格執行,誠信、規範履約。必要的時候應當尋求律師的幫助,尤其是對於特許人一方,特許經營合同是格式文本,並且需要在商務部備案,在此情況下,若不能有一份完備的合同,極易引發群體性糾紛。而對於被特許人,若加盟時,特許人一方宣傳的情況與合同不一致,應當要求將相應的條款落實到紙麵上,否則應當考慮是否繼續簽訂合同。
(二)被特許人在加盟之前應當審慎考察,而特許人應該充分履行披露義務
       依前文所述,糾紛發生的原因,多為被特許人盲目信任品牌而衝動投資。如今,網絡信息已經很發達,加盟商在投資之前,完全可以通過網絡檢索,初步獲取特許人的相關信息,如工商信息、處罰情況、訴訟糾紛、專利信息等,同時也謹慎考察市場行情以及業界口碑等,對被特許人實際履行能力有一個大致判斷。

       對於特許人一方,應當依法依規,全麵、真實披露特許經營信息,並且要求被特許人出具回執,否則將容易出現因未依法披露而被特許人解除合同的風險。
(三)注意保留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利
       無論是特許人還是被特許人,證據永遠是第一位,紙麵上的約定遠比口頭上的承諾重要。因此,無論是合同簽訂時,還是履行過程中,對於重要事項一定要留存,固定證據。當出現糾紛時,本著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態度妥善解決,確保後續合同的順利履行。但是若一方違反誠信原則,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守約一方應當及時通過司法程序取得救濟,必要時應當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綜上所述,特許經營模式是一把雙刃劍,在成熟且規範的商業模式之下,企業在經曆了沉澱期過後會迅速發展,反之,不僅會麵臨民事賠償、行政罰款,甚至還會有刑事風險。廣大中小投資者應當謹記投資需謹慎,理性投資,依法維權。而廣大特許人,切勿虛假宣傳,盲目追求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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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來源:未知